企业所面对的是两个问题。
不签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将面临承担法律后果的风险,即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若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企业就会面临需要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的情况。
在实际生活中,有的劳动者由于个人原因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经常存在,法律、法规也赋予了用人单位因此而单方的权利,但是用人单位依然要尽到及时催告的义务,否则将承担不利的后果。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经过通知后劳动者还是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但是无论哪一种情况,劳动者已经付出的劳动,用人单位都应当及时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不愿缴纳社保
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的,劳动者不愿意参加是违法的。即使员工不同意或者签订了书面的放弃缴纳社保的协议,企业仍然避免不了不给员工缴纳社保的风险。即:1.承担行政责任:企业不交社保的,由社保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企业要赔养老金等损失;因不交社保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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