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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虚开发票已抵扣,税局:已过追征期,不予追征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对青岛某服饰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你单位注册地址为青岛即墨市北安办事处卢家庄,经实地查找,未找到你单位,经电话联系法人代表盖XX,电话提示为空号。经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即墨区税务局证实,你单位已于2018年5月28日起走逃。

你单位2014年9月20日取得天津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发票5张,发票代码:1200142140,发票号码:00561407、00561408、00561409、00561410、00561411,金额合计470085.45元,税额合计79914.55元,于2015年2月份抵扣。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你单位2015年2月应做进项税额转出79914.55元,应补缴增值税79914.5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条规定,应补缴2015年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5594.02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条和国务院发明电(1994)2号《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规定,应补缴2015年2月教育费附加2397.44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第二条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规定,应补缴2015年2月地方教育附加1598.2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上述税款已过追征期,不予追征。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书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明税观察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一款,由于税务机关责任导致少缴税款的追征期应该是税务机关作出决定起终止计算。

第二款,由于纳税人责任造成的少缴税款,税务机关也应该在三年或五年的追征期内作出追缴决定,才能具有合法的法律效力。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还可以延长到五年,这里所称的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第三款,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的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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