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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降费后,建筑业增值税不这样处理,将面临处罚风险
 

建筑企业本身组织形式复杂,挂靠、分包、转包现象普遍存在,施工环节多、管理链条长、作业流动性大。基于此特点,使得建筑业的会计在处理账务、交税时面临很多的困难:

预缴增值税时间?不预缴增值税的风险?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如何确定?

企业所得税收入如何确认?

................

这些问题在实际的工作中困扰着建筑业的会计们,基于此,小好针对这些常见问题做了梳理,小主们,赶紧往下看~

01

预缴增值税需要注意的几个核心问题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是业内比较普遍的事。对其取得预收款的增值税预缴处理,近年来有较大的政策变化,需要根据不同对象、不同区域等分别处理。接下来就和小好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了解。

01

时间上预缴—收到预收款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是“同城”项目,还是“异地”项目,收到预收款都需要预缴增值税。

【注意】

“同城”:(1)同一县(市区)(2)同一地级行政区跨县(市区)

“异地”: 跨地级行政区

一般纳税人选择的记账方式不同,那么预征率也会不同,分两种情况来看:

(1)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增值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增值税申报表如下:

减税降费后,建筑业增值税不这样处理,将面临处罚风险


(2)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或者小规模企业:

应预缴增值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 × 3%;

在实际的业务中,会计有时会收到,不征税的发票,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减税降费后,建筑业增值税不这样处理,将面临处罚风险


根据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文件规定,2018年1月1日起,开具增值税发票时,使用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对于没有发生销售行为,又需要开具发票的,要填写“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好梳理了编码、项目名称。

编码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

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604“代收印花税”

605“代收车船税”

606“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

607“资产重组涉及的房屋等不动产”

608“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609“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610“有奖发票奖金支付”

611“不征税自来水”

612“建筑服务预收款”

02

空间上预缴

什么是空间上预缴呢?

空间上预缴就是纳税义务发生,就收到的进度款预缴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点:“同城”不预缴,“异地”预缴

关于预缴,小主们还需注意:

按照工程项目分别预缴增值税,不能合并;分包款必须取得发票才允许扣除。

那就有人说了,预缴这么麻烦,还容易出错,我不预缴行吗?小好想说的是,既然税法有规定,那么就得按照税法来,否则就会有风险。

不预缴有什么风险?

1、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2016年第17号公告)

明确纳税人逾期预缴税款、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040102.未按规定开具或核销外出经营管理证明的(按次计算),3分。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今年针对建筑业也出台了新政策,一起来看看新政策的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

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不再在项目施工地预缴增值税。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七、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八、关于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

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02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如何确定

建筑企业工程收入确认时间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一致是一种正常现象,因为各自的依据不一样,那增值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该如何确定呢?

减税降费后,建筑业增值税不这样处理,将面临处罚风险


向业主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办理结算时:

按结算单所列金额:

借: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收到进度款开具发票: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计提)

03

企业所得税收入如何确认

建筑业企业所得税收入如何确认呢?小好找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一起看看吧~

会计制度对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

《 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六十二条 小企业提供劳务的收入,是指小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六十三条 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提供劳务交易完成且收到款项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的金额为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

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会计年度的,应当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年度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本年度的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估计的提供劳务成本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营业成本后的金额,结转本年度营业成本。

《企业会计制度》

第八十八条 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劳务的完成程度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

劳务的完成程度应按下列方法确定:

(一)已完工作的测量;

(二)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

(三)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企业会计准则》

第十二条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其中,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投入法是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对于类似情况下的类似履约义务,企业应当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履约进度。

国税函〔2008〕8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按照完工进度确认工程合同收入、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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