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会计司对第39号规定会计处理:
第39号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9年第39号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会计司解读
适用财会〔2016〕22号),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按各业务通用处理方式即可。
2.实际缴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加计抵减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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